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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職


琪 發問於 2010-03-0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請問:公司有位員工,2/19-2/20未請假即未上班(2/21休假日),2/22下午才來電口頭請假,2/23也是下午才來電口頭請假,2/24未請假,但下午2點多有來上班,2/27,3/1,3/2又是未請假,但下午2點多有來上班,


這樣是否符合曠職免職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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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琪您好:
1.曠工免職係指連續三天,該員工也很懂得規避.
2.該員工出缺席,未依規定請假,若已違反 與貴公司間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也可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
3.茲檢附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供參考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1、勞動基準法規定,如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雇主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而所謂「繼續曠工」,
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
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
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2、目前勞基法並未針對曠工做出明確定義,
故應依各公司實際公告施行的請假規則定之,
例如公司規定無正當理由請假,
且未能提出證明者,即屬曠工一日等。
3、因此貴公司之情形,應先行參照公司內部的請假規則,
據以認定何種情形是為曠工,如勞工實際曠工日達三日者,
公司即可依照勞基法之規定,不經預告與該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且無須支付其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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