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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補稅相關問題?

補稅相關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10-03-01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公司為有限公司於98年3月已獲經濟部核準解散,並已於半年內8月完成清算帳冊送件,然今年2月卻接獲國稅局通知要查97年帳,我公司連續10年每年被查帳, 因不景氣虧損連年致最終須解散清算,


請問
1.這樣的查稅我在無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會以我的個人財產來追討嗎?
2.又如大律師所言若僅以法人為補稅或追討為當然人,那我(負責人)就不明白我是否已喪失公司法人資格?如已喪失,那是查什麼意思?
3.查稅難道不能與清算合併嗎? 公司資本額都虧損完了!我身為負責人又有多少須要該負的責任呢?


麻煩請賜教不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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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公司法第154條訂有明文。公司之欠稅並不會對個人追償。
二、依司法院(84)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
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來文所述公司解散清算時,明知公司尚有應行繳納之稅款,卻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乙節,倘屬實在,即難謂該公司業經合法清算完結,公司人格自未消滅,稽徵機關不待法院撤銷准予備查之裁定,即對該公司追繳欠稅或補徵稅款及處罰,於法應無不合。
故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三、查稅與清算本屬不同機關之行政程序,並無合併之問題。公司僅有盡可能於清算程序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以合法清算公司。

王銘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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