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住的是地上7戶 地下一戶的30多年舊公寓 可申請成立管委會嗎?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蔣先生 您好:
一、關於所問茲回復如下: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84年公布施行,並無溯及既往規定,故30多年舊公寓應無適用。
2.但所有住戶同意成立管委會,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內容管理,或自訂內容為管理,自無不可,但因為
僅有住戶間約定效力,並不及於其他人,對於新住戶,除亦獲得同意外,並無前述之約束力。
二、以上謹供參考,如仍有疑義,歡迎來電。
楊仁聲律師 電話03-332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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