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員工離職未在十天前,事先告知雇主,雇主該如何自處?事後又回來警告您不可亂講話,否則.......。雇主該如何自保。
二、請病假的正規流程應為何?一般感冒,可以連續三天不上班嗎?
謝謝您撥空回覆!感恩!
A:
一、如果勞資雙方可以對於離職日期予以協商,可以依據雙方約定之離職日期離開公司,不用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但如果雙方對於離職日期僵持不下,不能單憑勞工一方之意願選定離職日期,應會適用勞基法第十五、第十六條之規定來認定離職的時間。而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在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的情況下,預告期間為十日,即合於法律之規定。至於該名員工是否又另尋他法,造成公司之困擾者,公司並無法干涉他的決定,倘若他採取的措施違反法律規定者,公司可以調解、民刑訴訟等途徑,尋求救濟。
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貴公司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請假期間之薪資問題。(以上,不適用職業災害所生之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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