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月中旬的時候~
找到一份月薪22000隔周休二日的工作~
1/14日(四)面試~
1/18日(一)報到上班第一天~
二月份領薪水時~
發現會會計計算薪水方式是用
22000/30*11天
覺得十分不合理~跑去詢問會計小姐~
我足足工作兩個禮拜整14天~
卻有一個禮拜日休假與另一個禮拜六日休假~沒有支薪!!
會計小姐是指說需要滿半個月~休假日才有支薪~
今天問廠長~廠長要我去找法條~
請問~有沒有熟悉勞基法法條板友可以幫忙??
我應該怎麼辦呢??
這樣日薪只有733~比95時薪的工讀生還不如耶!!
感謝您的回覆
A:
1、目前勞動基準法並沒有限制必須做滿半個月後,
休假日才有支薪之規定(除非是以時薪計酬則當別論)。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5)台內勞字第405235號:
「所稱『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
應屬勞雇雙方協定之有給休息日,工資應予照給。」,
及勞動2字第0960130600號:
「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
仍不得低於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3、因此在勞動契約有休假日之約定時,
原則上休假日亦應支付薪資。且您取得之每日薪資,
若每小時低於以時薪計算之最低薪資95元,與現行法律之規定不符。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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