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從事婚禮攝影的影像工作者。客戶已付訂金3000元卻在約定服務日期3天前政策變更。導致影像工作者約定服務日期當日的損失(因婚攝工作皆多日或多月事先排定)。這樣的情形是否可以没收客戶預付的訂金。若沒收客戶的訂金是否違法。(煩請告知訂金沒收的相關法令)
祝
健康
蔡小姐
律師
A:
[quote:546139e5a4="蔡小姐"]律師您好,
請問
從事婚禮攝影的影像工作者。客戶已付訂金3000元卻在約定服務日期3天前政策變更。導致影像工作者約定服務日期當日的損失(因婚攝工作皆多日或多月事先排定)。這樣的情形是否可以没收客戶預付的訂金。若沒收客戶的訂金是否違法。(煩請告知訂金沒收的相關法令)
祝
健康
蔡小姐[/quote:546139e5a4]
按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又按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查客戶已付訂金3000元,依上開民法第248條規定,雙方契約已經成立,如客戶未在約定服務日期履約,且影像工作者亦未同意延期者,即應屬「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則依上開民法第249條規定,應可没收客戶預付的定金。
以上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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