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盼能於此獲得各位律師團隊的幫忙;
案例是公司95年成立,為XX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同事共有6人,於97年間負責人將同事提報股東,目的為退稅,
本相安無事也倒沒去注意,
直到98年公司宣布倒閉,我們幾位同事也相繼被迫離職,
但都忘記曾任股東身份,也不知道該去辦理哪些後續動作,
於98年委各位同事皆收到某私人銀行的法院通知書,
內容提告對象皆為各股東與負責人,
原因是負責人以公司的名義向私人銀行借貸,
尚有餘款未繳納,
且似乎發現最近有在躲債的跡象,
所以銀行不斷以法定代理人的方向要我們幾位股東去負責這筆債務,
我們一開始有找到負責人,
他表明關閉公司實有將清算人登記他自己,
叫我們別擔心...
當初收到被告書時,
我們都提出了異議,
現將於下個月中至簡易庭辯論,
想請教專業律師團隊們:
1.通知書上的受通知人是「XX實業有限公司」然後法定代理人為王小明,
這樣是否表示我們幾位股東皆要去負責公司這筆債務呢?!(這筆債對我們來說都太多了,根本無力償還...)
2.因股東6位皆確認當初負責人以公司名義貸款時,我們都沒有簽署任何文件當保證人或是證件繳交出去,
所以銀行說我們是法定代理人就要負責的這句話是騙我們的嗎!?
3.因不知道公司倒閉後股東該做些什麼動作,雖然負責人表示他有登記清算人為自己,
但我曾向會計事務所查證,請她提供當初負責人登記清算人的文件以利我日後辯論使用,
但事務所卻說找不到之理由塘塞,如負責人真沒有登記清算人,我們該怎麼辦?!
4.如果至民事法庭辯論時,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怕該銀行有律師代理,我們對法律不甚了解,
或是律師們可提供相關文獻案例讓我們參考研讀,以利辯論時才不會傻傻的在那不知道該說什麼好,感謝!
在此再特別感謝您抽空的閱讀,也希望可以得到您寶貴的指教與意見,謝謝。
A:
您好:
1.依公司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而公司為法人,各股東為自然人,各為不同之權利主體,股東如確未擔任向銀行借貸之保證人,則股東個人並不需對銀行債務負責。
2.就負責人是否辦理登記其為清算人乙事,可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公司資料,看有無註記清算人資料,倘若未能查得資料,可以股東身份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以確認有無清算人之登記及登記為何人。
3.您要出庭之案件,倘債務人係公司,則縱使股東是以代表人身份出庭,該債務公司股東亦不需負責。
王銘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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