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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如此的所作所為,違法嗎?


吳OO 發問於 2010-02-22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98/1/11~98/1/19於某經營網站的公司任職企劃,
1/20當天晚上致電給老闆提辭,老闆當時告訴我,叫我跟他交接就好,把交接資料寄給他就好。
那通電話,他只問我星期五會不會過去,我說可能沒辦法。
但他也就沒再跟我約其他時間。

2/12那天,跟我同時進去,但比我早提辭的員工拿到薪水了
但老闆把所有公司該付的勞健保都從員工薪水扣除,還有一筆根本不知用在何處的福利金500元。
那位員工原本講好的薪水是30000元,但東扣西扣之後,再加上試用期以日薪計,
結果工作六天的她原本該拿6000元,卻只拿到1700元多,比勞基法規定時薪還低()。
其他員工也是如此情形,剩下兩名待比較久的員工(但是所有員工都沒超過三個月)
在尾牙當天還被老闆用莫須有的理由趕走,也沒給予資遣費。

原本我已不打算拿薪水,但我得知其他員工此情況,於是我致電給老闆打算要薪水(因為我刷簿子沒收到),
(因為其他同事想去申訴需要更多證據,所以我有錄音)
老闆一開始問我,有沒有收到薪資明細表,我說沒有,還請他重寄一次。(之後卻也都沒收到)
兩三句後,我問老闆何時能把我的薪水匯給我,老闆卻說:我沒去現場交接,所以不能給我薪水。
(可是我明明就把交接資料寄給他了,而且他當初也並未告訴我要現場交接,只叫我寄資料給他)
電話中我跟他吵起來,還問他勞健保的事情,他也不正面回答,我說她這樣違法,
結果他說:我也可以告你未交接延宕行銷業務,造成公司損失!
(但卻怎樣都不承認他當初有在電話中說過,所以那通錄音好像沒甚麼用。但離職當天我有跟其他同事msn,同事問我是否要去公司交接,我那時也回同事說老闆叫我把資料寄給他就好,因此有訊息記錄)

之後,我有新工作了,想就此作罷不想再跟如此惡劣且翻臉不認帳的老闆,
但今天工作第一天,我竟然收到那位老闆的存證信函,

信件內容如下:
台端請假應依人事規定辦理,不應任意連續多日不到職,無故不到職即應視同為曠職,台端除自民國99年1月19日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試用期定期勞動契約期間,應於離職至少前十日預告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以電話片面告知離職,更未依照人事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和交接;且自99年1月20日至99年1月31日間超過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僱主得於知悉三十日內終止契約;本公司特函知台端終止雙方雇用契約,並依照人事規定曠職數日按日扣薪,台端日後行為與本公司均無任何關係。

我收到信件後覺得十分不解,
當初我以電話告知離職時,尚未工作滿兩個禮拜,照理說應不須於十天前告知。
(況且比我早辭職之同事也是當天辭職隔天就沒來,他還是有領到薪水)
我於1/20當天早上請事假,當天晚上即向老闆以電話提辭,但並未無故曠工,
更何況提辭之後,就不能算我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超過三日吧?
另外,老闆也未另約我到現場進行交接或離職手續,只叫我把交接資料寄至他信箱。
現在卻寄存證信函,以如此理由終止契約,(不是我打電話辭職當下,契約即終止嗎?)
並將原本該付我的薪水,從"我無故曠職"的天數扣除而不給薪。
請問這樣老闆是否違法?(還有其勞健保全額由員工薪水扣除,趕走員工卻不給資遣費,也是違法吧?)

我該如何做,才能讓老闆還我和其他員工原本就該是我們的錢?
ps.說真的,我拿不到錢也無所謂,但是我不想讓這樣的老闆繼續橫行下去,以為誰都治不了他。

請律師務必幫幫我,對於您的回覆真的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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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吳小姐:妳好!
1.除非與公司所訂之勞動契約為不定期之情形,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時無須於十日前預告雇主,或有勞基法第14條情形(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或訂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等)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外,原則均須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始得終止!
2.妳之情形,如合於上述情況(未替員工投保勞保屬違反勞工法令)老闆既已應允,應無曠職之問題,對方應不得以曠職三日以上為由終止勞動契約.惟辭職獲准與否?有無依規定移交,屬事實證明之問題,請充分保留證據,以備勞資爭議調處時舉證!至於終止勞動契約前已工作之薪資自應依契約給付.
3.本問題可申請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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