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公司有意更改離職規定,原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提出,公司要更改為二十天。
任職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提出,公司要更改為三十天。任職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提出,公司要更改為四十五天。
另外一部分是,未於離職日前完成離職交接手續者,當月薪資以支票給付,該支票不得代領。公司有意更改為未於離職日前完成離職交接手續者,得以順延,不得請領薪資,或扣除公司損失後核發。
以上, 詢問律師公司可以做這部份的更改嗎。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謝謝律師。
A:
您好,
勞基法只有規範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要於多少天前提出,並未限制員工主動離職應在多少天前提出,這部分應可由勞雇雙方協議。因此,如公司要更改離職規定,如員工沒意見,應該是可以的。
另勞基法也沒有強制規定公司支付薪資的方式為何,原則上薪水是直接給員工的,無法代領也是合理的,且員工離職本有交接義務,如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本也可合理的範圍予以扣除,惟這部分在執行時應謹慎為之,應有合理的證據證明公司損害及金額。
但實務上勞方常主張扣除不合理,而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一般多傾向勞方,要求雇主先付清薪水,如有損害,要另訴解決,否則常以高額罰鍰向資方施壓,資方多先付清後再另訴求償,但在付清薪資時,最好請勞方簽立書面或寄發存證保留資方之扣抵權,以免日後求償無門。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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