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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有關仿冒品買賣

有關仿冒品買賣


台OOOOOOOOOO 發問於 2010-02-1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公司於95年成立至今,屬全自動/電動麻將桌專業販售及維修商家,目前遇到問題如下:

  我公司於98年中旬設計出新型架構,又稱作"改良型"版本,並命名為斜口機(詳細型號為Q系列),之後將此設計於中國大陸生產並進口回台灣販售;中國大陸當地對於仿冒/複製/抄襲之猖獗已不足為奇,很快的!!不到3個月,山寨版也出現於中國大陸市場(基於政府對智慧財產的不重視,在這也不願多提);不料於99年初發現在台灣也有個人戶引進我公司所謂的"斜口機"至台灣地區銷售,想必一定是引進山寨版,請問:

1.在擁有台灣專利權的情況下,我公司可依據哪條法令對他(個人戶)進行求償;民事?刑事?
2.延伸上述,他(個人戶)進行販售仿冒品應屬有罪,但買的人(消費者)是否也有罪或可能有罪;民事?刑事?
3.又假設買的人(消費者)之後想將此仿冒品給轉賣出售,是否又犯了販售仿冒品之罪?
4.如我公司已在自有網站或其他平台公布並發表聲明他(個人戶)所販售為仿冒品,也就是說買的人(消費者)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仿冒品,可以說是資助並鼓勵仿冒品,那買的人(消費者)是否有罪;民事?刑事?

以上,較多問題
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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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謹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依貴公司所述問題,貴公司應為專利遭受侵害,依專利法第56條、第106條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進口專利物品之權利。如果 貴公司在台灣有申請該「Q型號」之斜口機之專利(新型專利如僅作形式審查,請記得要申請新型技術報告),且為該專利之專利權人,則 貴公司自得依專利法第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禁止對方再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進口該項專利物品)
二、專利法在93年修正後即已全面廢除刑罰,目前侵害專利僅有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至於購買仿品的人,需依其購買情況(例如:購買之後為仿品之使用或轉售)以及主觀上的認知,才能判斷是否有侵害專利之情形。
三、購買仿品之人之後再將仿品出售,一樣可能會構成專利侵害,專利權人可以依專利法第84條規定主張並行使權利。
四、依貴公司所述,購買的人此時會構成故意購買仿品,但如前所述專利權人之權利內容,為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進口專利物品,至於他人購買仿品則不在權利內容之列。但也是要看他人購買仿品後是否有轉售或其他侵害專利權之情事(例如:使用),如有,仍有可能夠成專利侵害。

以上,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5-6278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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