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家是在巷道中,且與5戶人家彼鄰而居,而此巷道為無尾巷,道路對面的空地近日欲蓋一批新屋出售,新建物背向我方,地主的地有3米寬長年做為巷內道路使用(約22年)並且道路兩旁設有排水溝及電線桿,地主欲收回此3米地建屋並將水溝及電線桿外移,此舉會使巷內道路劇減,隨然無礙行人出入但會導致倒車及會車不易,請問有何方法可保持巷內道路不變動?巷內柏油馬路是為鄉鎮公所舖設,地主可任意挖路建屋嗎?謝謝!!
A:
陳庭您好:
1.該巷道是否為既成巷道,建議您向鄉鎮市公所詢問一下.
2.若不是,地主的作為並未阻絕通道,只是對無償使用的你們比較不便,縱使你想主張相鄰關係,除自己的使用應受限制,且應對地主付出相當之對價補償之,所以想維持原狀,建議您串聯居民住戶一起購買地主的地為佳.
陳欣佑律師2010/02/23
A:
1、題中所述之無尾巷,一般通稱為袋地,依照我國民法現行規定,
所謂袋地通行權是指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
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若因此對地主造成損害,則需由通行之人支付償金。
而於此種情形下,只要能供人通行即可,並不包括須使汽車得以通行。
2、巷內的柏油馬路,即使鄉鎮公所因為便民措施而舖設柏油,
地主仍然保有土地所有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行使的附加物,依法有權可除去。
3、依題意所示初步研判,雖然法律有規定「必要」時,
得以開設道路之方式行使通行權,但巷弄內本即有可供人通行之道路,
因此是否可請求應保留原道路寬度,以利車輛進出尚有疑義。
再者,即便可開設道路,亦須對地主之損失支付償金。
4、另有所謂既成道路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情形,但應具備:
(1)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
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4) 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或防洪公共利益等公共目的,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濫用權利。
(5) 不得因公眾通行之必要而任意變更其位置或擴張其範圍等要件。
5、至於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亦非土地利用人可單方主張,
尚須於行政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才可確認此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與否。
如符合上述公用地役關係之形成要件,而為公用地役關係者,
則遇有爭議時,土地利用人應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排除障礙。
6、因此如欲保持巷內道路不變動,可先與地主至調解委員會進行協商,
以支付償金之方式使用土地。或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於確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時,則可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協助排除使用障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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