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同一單位服務近13年,突於99/01/26傍晚被負責人以電話通知因業務緊縮減少支出要求與另一同事於99/02/01起離開現職,並於99/01/29與負責人完成遣散費之付給(並簽具切結書)及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人亦於2/1完成工作交接,於2/3至就服站登記.現今該公司又以程序不符要求本人復職並歸還遣散費,否則要以曠職論,因本人已無意再回該公司並已開始尋找新工作,請問本人應如何處理.敬請協助,謝謝!
A:
小文:
1.依您所言,資遣程序已經完成,縱使有計算錯誤等情事,公司也沒有權利要求你復職並退還資遣費.
2.若您不想再回原公司,可以回個信函給公司,表明您的立場.
陳欣佑律師2010/02/1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