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
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旨在規定董事會之召集通知方式,應訂
於7日以前,並載明事由,俾使各董事能預先準備,集思廣益。又依該條所謂「緊
急情事」,係指事出突然,又急待董事會商決之事項而言,其但書規定「有緊急
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
請問
1.若本公司於今年5/15召開股東常會並改選董監,則是否可於通一天股東會後召開
新改選董監之該屆第1次董事會並選舉董事長,
2.可否可不適用公司法第204條規定?且可否適用依該條所謂「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
因為若因董事會之召集遲延,而未能在任期開始時推選董事長則會影響本公司之日常營運.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簡單來講於改選董監之股東會後是可以召集董事會,以避免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長懸而未決,但因為此屬臨時召集,故需注意董事會之出席人數,以避免出席人數不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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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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