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經由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 並由新任董事中選出新任董事長,
但前任董事長拒絕交接公司印鑑及相關存摺支票,為避免其濫開支票,損害公司利益,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方法?方法為何?又公司如何處理因其侵佔期間已遭受的損害?
感謝您的回覆
A:
周小姐您好:
1.你提出的問題,謹提下列方法讓你參考,第一個方法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若不暫時停止董事長行使職權將造成重大之損害,故向法院提出暫停董事長職權之處分(這是最迅速、有效暫停行使職權之方式)。第二方法是變更公司印鑑章即可,這項作法可參考經濟部64.1.30商02368號解釋函令,於申請變更登記時檢付相關証明文件,更新印鑑章使用(這也是另一種立即有效的方式,若對該解釋函令無法查得,可向本事務所黃小姐索取),第三方法是向法院民事庭訴請返還帳簿、印鑑章,此為根本之作法,但須經訴訟、較耗時、費力,若勝訴即可全部要求返還。
2.第二個問題,請參照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公司負責人有侵占款項之事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544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訴請賠償,也可能涉及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
3.希望以上之答覆,有助解決您的問題,謝謝!!
回覆人: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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