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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書衍生的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05-10-18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事實:
本公司與乙工廠簽有合作協議書 (非正式合約),
協議書內容載明,由本公司負責對外接單,為客戶聯絡窗口,但是訂單抬頭是下乙工廠的名稱,由乙方開出商業發票 INVOICE,並負責生產及出貨, 扣除材料及生產管銷費用後,兩方利潤共享。
本公司填寫客戶提供的廠商資料卡時,將匯款帳戶資料填寫為本公司的帳戶資料,請客戶直接將貨款匯入我司的帳戶,我司再轉匯至乙方的帳戶。
請問 :
1. 合作協議書算是合約嗎?
2. 本公司負責對外接單,也為客戶聯絡窗口, 帳戶資料的填寫方式是否會涉及偽照文書.詐欺.背信的法規 ?
且合作協議書中並無特別載明客戶貨款匯款的流向,若乙方提出訴訟,本公司的勝算如何 ?
3. 本公司自雙方合作以來,皆盡心盡力負責對外接洽及訂單.貨款的聯繫,並也將客戶貨款確實無誤的轉匯至乙方的帳戶,反觀乙方巧立名目虛報材料及生產管銷費用,侵蝕本公司的利潤且至今未支付任何金額給本公司,本公司是否可以反提背信.違約的民事賠償告訴 ?

以上問題, 還勞煩回覆 , 謝謝 !! 

台北 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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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王小姐您好:
1.根據民法153條對契約的定義,只要是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話,除非特定契約須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不論是明示或默示,也不論有無作成書面,或是書面抬頭為何,都自是一種契約.

2.只要客戶沒有因為你的的分工方式陷於錯誤並發生損害的話,應該不致於構成詐欺或背信,而可能構成的案例有如:客戶已經指名由貴公司製作,但貴公司未經人家同意卻轉交他人製作品質較為低劣的成品交付給客戶)

3.如果契約未載明帳款如何處理,只要貴公司確實依照收到的款項,並且按照約定分配比例,將款項轉交對方,就沒有違約或涉及其他刑事責任的問題,即使對方訴訟,除非有其他違約情事外,貴公司不太可能單單因為這種情形而敗訴.

4.如果客戶將款項匯給該公司,該公司卻未依約給付應付帳款予貴公司,貴公司當然可以訴請對方履行約定的義務.至於,對方虛報成本侵蝕貴公司利益部分,首先貴公司應該先確定契約中就約定的利潤比例,究竟是已扣除所有成本,或是不含成本?再者,貴公司對於該公司虛報成本的部分,是否有辦法因應在訴訟上所擔負的舉證責任義務?如果這二個問題都可以克服,並且核算出該公司究竟侵蝕了多少原本該歸給貴公司的利益,那麼貴公司自然可以於協議不成後,向法院主張貴公司依照契約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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