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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


林OO 發問於 2010-02-01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去年股東常會中決議由15名董事中推選一人為執行董事. 會中本人曾表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增列執行董事一職及其權利義務. 但並未被列入記錄.


請問
在無法源基礎下(公司法208條中並沒有提到執行董事一職, 本公司章程亦無列執行董事一職)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執行董事一職是無效的任命? 並追回其間領取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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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林先生尚賢:您好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可分為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董事由股東會選任,人數最少三人,由其中一人推選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公司董事會主席,也是董事會召開股東會之主席。


二、董事之職責本就是執行業務,從而也無執行董事之名,如章程中沒有執行董事一職而選出(據詢問函中似指「增列」),如章程中規定董事為15人,現增加為16人,應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可增加,如原為15人,依然為15人,只是從中推選一人為執行業務董事,就理論言,是公司股東會誤用法律名詞之贅文,另如增加董事一人是否可以主張無效,可參考公司法第190條規定:即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章程。(另請參考經濟部97/09/08經商字第09702112950號函)


三、個人淺見認為如提起確認股東會上開決議無效,如不增加董事名額部分,敗訴機率高,如增加董事一席,勝敗可能要看法官個人見解。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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