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經營從民國八十六年成立至民國九十七年因周轉困難倒閉, 此其間票信從八十六年到九十七年六月都良好無退補記錄, 其間常因資金需要週轉自九十一年起至九十七年每月與某朋友固定換票交由第三者做為借貸使用, 但九十七年七月因財務困難致週轉不靈後就付不出之前開出的該月及後到期的支票, 致該朋友蒙受金錢的損失, 該朋友告我詐欺是否成立?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由您簡單的事實陳述,並無法立即判斷是否會成立詐欺,如相關的事證證明,您在明知財務週轉有重大困難之時,還有故意換票等行為,則有可能構成詐欺;反之,則無。目前債務案件,很多都會先由告詐欺著眼,以刑事給債務人壓力,案子到了檢察官手上,很多檢察官都會先要求和解,以求快速結案,如真的無法和解,才會著眼看有無詐欺行為,或是屬單純民事糾紛。
暫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A:
陳先生您好:
基本上,您的問題敘述甚為簡要,無法單就目前這樣的敘述來認定是否成立詐欺
您的朋友對您提出詐欺告訴之後,檢察官所要調查的重點在於1.開票原因為何?2.雙方往來時間長短?3.所開立的支票金額是否有異常增加?4.您是否有明知將周轉不靈時,隱匿相關營運資訊而仍舊換票,造成您朋友誤信而持續過往換票行為。
再者,您所詢問的時間點是在97年7月間跳票,倘若您的朋友是到目前才提告,則從97年7月迄今,您的處理債務態度為何?也是檢察官衡量是否反面推論有無成立詐欺的參考點!
以上簡要回覆,倘有其他問題,歡迎不吝來電賜詢
劉家榮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