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原告在準備程序中被告律師向法官提出有關證物的證據能力的疑義
請問
1.未經公開取得的蒐證兩造於公共場所擁吻的相片及開車進入汽車旅館投宿的照片是否可以作為舉證的證物?
2.行政調查兩造均坦承共宿一夜且兩造自白書自稱發生關係及發生不當男女關係可否作為通姦犯行的依據?
本案例勝訴之機率多少?
感謝您的回覆
A:
[quote:2cb9d4fb5a="王"]律師您好
本人為原告在準備程序中被告律師向法官提出有關證物的證據能力的疑義
請問
1.未經公開取得的蒐證兩造於公共場所擁吻的相片及開車進入汽車旅館投宿的照片是否可以作為舉證的證物?
2.行政調查兩造均坦承共宿一夜且兩造自白書自稱發生關係及發生不當男女關係可否作為通姦犯行的依據?
本案例勝訴之機率多少?
感謝您的回覆[/quote:2cb9d4fb5a]
你好,所謂你是刑事訴訟的原告,應該是指你是告訴人或自訴人的意思吧,就你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一、一般在公共場所拍到的照片通常非屬隱私的照片,與偷拍他人性愛過程等等的非公開的活動不同,應該沒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故就我的看法,這一類的照片原則是可以拿來當做証據(有証據能力),但這些足不足以証明雙方有通姦的事實,我想可以証明他們關係匪淺,但離通姦成立是還有一段距離。
二、你所謂的行政調查不知所指為何,如果有自白書坦承有發生關係,且這自白書並非以非法手段(如強暴脅迫的方式)取得,則於相當程度上是可以做為通姦的証據。
三、通姦罪成立於否,相當程度取決於法官對於証據要求的嚴格程度,所以不同法官就相同証據之認定結果有時落差會很大,畢竟要「捉姦在床」是有相當困難,以你提到的內容,我是認為有成立的機會,但如果就我所知高雄地區有些法官對於通姦罪是不以為然的態度,如果遇到這些法官的話,當然就比較辛苦,若你手頭上有些証據不知如何主張,可以請你與我們聯絡07-3217689,可以幫你免費安排時間討論看看要如何主張你的權利,相關資料經由律師看過後也比較好判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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