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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因故延期 之後因為業務調整因此無法履行合約


吳OO 發問於 2010-01-26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們是從事教育旅遊行業
2008年底和國外飯店簽立2009年7月暑期學生遊學住宿合約 停留三周共20晚
因為H1N1教育部於2009年5月底規定不建議帶學生到海外遊學因此取消2009年海外遊學
當時海外飯店非常強硬要我們旅行合約
否則需要賠償
後來協商結果順延到2010年7月
今年我們調整策略
學生不需要住宿三周
因此再次跟海外飯店協商是否可以調整
我們的問題如下
1.因為天災人禍(H1N1台灣政府提升為SARS等級)合約是否自動失效
2.因為當時彼此認知不同(美國政府與台灣政府面對H1N1反應不一樣) 因此協商順延合約 目前需要調整合約內容 可否主張原本合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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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華

律師

A:  [quote:76aaab5641="吳倫暉"]您好
我們是從事教育旅遊行業
2008年底和國外飯店簽立2009年7月暑期學生遊學住宿合約 停留三周共20晚
因為H1N1教育部於2009年5月底規定不建議帶學生到海外遊學因此取消2009年海外遊學
當時海外飯店非常強硬要我們旅行合約
否則需要賠償
後來協商結果順延到2010年7月
今年我們調整策略
學生不需要住宿三周
因此再次跟海外飯店協商是否可以調整
我們的問題如下
1.因為天災人禍(H1N1台灣政府提升為SARS等級)合約是否自動失效
2.因為當時彼此認知不同(美國政府與台灣政府面對H1N1反應不一樣) 因此協商順延合約 目前需要調整合約內容 可否主張原本合約失效

謝謝您[/quote:76aaab5641]



天災人禍在法律上稱為不可抗力,然而H1N1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似尚有疑義。惟縱使屬於不可抗力,亦為是否應履行或調整、免除給付義務之問題,尚非合約無效之原因。
又雙方既已協商順延合約,足見雙方已合意展延合約之履行期限,則 貴司自應依約履行,似無主張原本合約失效之餘地。

惟與 貴司簽約之對象為國外飯店,則兩造應適用之準據法(法律)為何?應由何地法院管轄?乃屬於先決要件,如應適用之法律為外國法,則合約是否可因不可抗力而無效,自應諮詢熟悉該外國法之律師,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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