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在某運動世界打工,做了三個月,離職時公司從我薪資中扣了1500做為預扣盤損費用,據我所知所有離職員工都需被扣錢,等到盤點完畢若有虧損所有店員與店長平均分攤,當我問他為什麼要扣盤損費用,根據勞基法第26條不是不能預扣勞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他就回答我說:我說的那個是不會歸還的,他們是會歸還的,看大家分攤多少剩的會歸還,所以是不同的。他說總公司將貨品交給分店,該店的店長與員工就應共同負責,若有盤損也要一同分攤,難不成都要總公司負責嗎?他這樣說是有道理的嗎?
我只做三個月我自認為已經很盡責了,他盤損怎麼能當作是員工的錯呢?而且好像是12月底有盤點,期間為其多長我們也不知道,結果得知的是我工作過的分店有盤損,需被扣錢,那若只做一個月的也需一同分攤這麼多錢,合理嗎?
且它有規定在公司規定中,離職員工,工讀生需被預扣盤損費用1500,正職員工需被扣3000,要大家簽名,簽了名的,若他們有虧損我們也只能白白扣錢嗎?
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若違反了該如何處理?
謝謝!!
A: 您好: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若雇主有以預扣工資的方式,達到給付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效果時,就違反上述規定。就算勞工有簽約同意以此方式為之,仍屬違反法律規定,乃屬無效。因此,若認為雇主以扣薪的方式,達到平均分配盤損的效果,而損害勞工權益,可先向雇主說明自己沒有損害公司之行為,應有具體的指述勞工的行為所造成何種損害,才能請求勞工賠償,亦不能以平均分配的方式預扣薪資,所以若與雇主無法溝通,或是雙方無法和解時,可再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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