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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薪資


梁OO 發問於 2010-01-20 | 高雄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牙醫診所服務,因醫師人數減少以致被資遣,我於98/10/19就職,但被告知的日期是99/1/14,我要到99/1/18才滿三個月,診所要我做到99/1/22,請問我這樣可以向診所要預告薪資嗎?
另一問題是資遣費我也可以要得到嗎?計算方式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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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3個月時,由於勞基法第16條未明定工作未滿3個月員工之雇主預告期間,是以預告薪資之請求恐有困難,惟雇主仍有資遣費之給付義務,不因無法預告而受影響。
二、任職未滿3個月的勞工之資遣費之支付,勞基法並無明文,惟實務上認為仍應發給資遣費,記算方式則依勞基法第17條按比例計算,謝謝!
參考資料:七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七五台勞司發字第一二九三一號函:關於勞工於廠礦工作未滿3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6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乙節,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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