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員工未依預告期期間提出離職,而造成公司在人員調度上之困難,且造成商業損失,因人員調度上是無法舉證,那有其他罰則嗎?
那如果要擬撰同意書時,如果上述之情形,是否可在同意書之內容,擬定”違約金”部份,但違約金的金額我該如何訂定,或依薪資1~2個月的費用作為賠償損失
感謝您的回覆
A:
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規定離職,如造成公司損害,公司得依法訴請賠償。倘因人員調度困難而造成商業損失,此部分雖甚難舉證,但建議仍可仔細列出倘勞工仍在職時,其它人工作量增加所需給的加班費、原本人力可預期收到的利潤,如今都因勞工突然離職而受影響,這些部分仍可將之數字話來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勞資雙方仍可事先已訂立勞動契約,將勞方違反預告期間離職之行為,認為是違約的事由,而對之約定違約金,只要此約定符合誠信原則即可。(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臺八十八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
而您所提的以薪資1~2個月數額作為賠償之違約金,我個人認為尚可,倘勞方認為違約金過高,仍可依法請求法院酌減,附此敘明。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不吝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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