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去年我在某拍賣網站上刊登了不少個知名品牌的飾品,我是直接從大陸的網站轉刊登賺取中間的差價!但我刊登的商品絕大部分都沒超過千元,大約五個知名品牌。
剛開始也不懂商標法之類的法律,賣了數個月得知了商標法等法律問題,決定把商品全部下架,隔了約兩個月的近期卻收到了由警局發出的傳票!上面案名為商標法詐欺案,我按照資料地址也查出是哪位賣家是警察。由於我不是現行犯且間隔了有將近四個月之久吧?所以前前後後賣了有其他品牌共20多個飾品,然後這幾天將要去警局作筆錄了!
收到傳票到現在我看了不少資料,過幾天將要去警局作筆錄,可以請教律師:
1.警察只向我購買某一廠牌的飾品,我有必要自行提到其他廠牌的事情嗎?我很怕自己提出後,判決時或到民事責任的部分全部廠商加起來會很多。
2.查資料時並沒有查到有關商標法詐欺案,是指我犯了商標法與詐欺嗎?可是我賣場並沒有提到是真品,且價格也很低廉,為何我犯了詐欺呢?我該為自己辯解?
3.在做筆錄與偵查時,我該強調說明我目前為學生或家境並不富裕等相關資訊嗎?這對我的判決會有所幫助嗎?
謝謝您的意見與回覆!謝謝您...
A:
您好:
謹就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一、刑事法上有所謂「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依你所述,應該目前警方只有查到一件商品,所以對於其他你曾 經販賣過的商品,在警方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你是沒有義務提出的。
二、依你所述,你的賣場雖然沒有說是真品,但你販賣的商品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之情況下,使用了知名品牌的商標,就是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規定。何況如果是真品,價錢根本不可能如此低廉,這已經間接的證明你所販賣的不是真品。至於詐欺部分,以目前較為新近的實務見解,則是認為販賣侵害商標權的物品,通常認為含有詐欺的性質在內,因此僅依商標法第82條規定處罰,不另外論以詐欺。
三、建議將你目前的家庭情況、身份為學生、需要一邊工作籌學費、一邊讀書等情況請警察記載在筆錄內,或至少將來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一定要提及,犯後態度以及行為人的情狀是會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依據。如果還在就學、沒有前科,也可以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則法院也有可能作成緩刑宣告。
四、以上謹依你所述情形回答,最後建議你,日後千萬不要再販賣仿品!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