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
1.若聘請司機,提供車子給他使用,對於司機被開紅單、車禍、或是任何情況,有何依據或規範責任歸屬、或市面上有針對此部分所訂定雇主與員工之契約範本嗎?
2.目前發生一個情況,司機開車因水箱破裂,無告知雇主並繼續行駛,致車子引擎縮鋼並且須換掉整顆引擎,此部份的修理費該如何歸屬??
感謝您的回覆
A:
青:你好!
1.提供車子給員工使用,發生車禍之責任歸屬,要看駕駛人本身有無過失,如有過失,又是執行職務時所發生,則該員工須與僱主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連帶賠償受害人,除非雇主能證明其選用受僱人及監督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始不負賠償之責.不過賠了第三人後,僱主可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向受僱人求償!
2.至於受僱人開車不守交通規則被開罰單,係因受僱人之故,自應由其負責,如開的是公司或僱主的車子,則車主可於繳交罰款後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對其求償罰單之損失!
3.僱主與員工之僱佣契約,可上勞委會網站查閱範本作參考!
4.受僱人使用僱主之車輛,依民法第468條之規定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過失不盡其使用保管之注意責任,致車輛毀損,即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負責賠償,水箱破裂駕駛自應注意,趕快送修,其應注意而不注意,繼續使用以致車子引擎縮鋼,並且須換掉整顆引擎,則此部份的修理費自應由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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