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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權買賣


陳OO 發問於 2010-01-11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冒昧請教

1.委託他方設計一圖稿並用於產品上(例服飾/枕頭套)販售 設計者仍可將原稿轉賣嗎 其轉賣產品類別是否能約束限制?
2.著作者將曾轉售圖稿集冊成書為作品集 作為私下收藏/拓展業務介紹 或出書在通路販售 以上作為有無規範?
3.購買著作者作品其價錢有分賣斷/賣活價嗎?
4.對於業者購買方有何保護方案
5.若聘一美工人員為正職/兼職員工 其交出圖稿皆為雇方所有嗎(無論是否採用)
6.設ㄧ品牌已正式申請核發商標權 其產品中圖稿如1.所述 並在成品上車漨或印染方式加上品牌織標 其業者能針對其產品主張何種程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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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牽涉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受僱著作、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授權等相關問題,謹就您所述,扼要回答如下:

一、出資聘請(委託)他人完成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可以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如果根據以上之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時,著作財產權則依契約約定成屬於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如果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則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此時雖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仍可以利用該著作。因此就第一個問題,完成要看雙方間之約定,如果雙方間都沒有約定,那麼依法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出資的一方僅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此時受聘的一方要如何利用其著作,出資的一方並沒有權利過問。
二、如前所述,由於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在未有特別約定之情況下,將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因此如果要避免創作者(即受聘人)將其受聘所完成之著作圖稿編輯成冊、成書、作品集甚至拓展業務介紹、出書等等,就應該要在契約內約定由出資人擔任著作人或至少為著作財產權人。但如果創作者所完成的作品有一些出資者提供的元素甚或創作,則出資者在沒有約定之情況下還是可以針對受聘人所完成之著作中含有出資者提供的元素甚或創作之部分,主張其權利。
三、購買著作者之作品,如為買斷,則即為著作財產權之「買賣」,如為俗稱的「非買斷」,則是所謂「授權」,二者都是著作財產權常見的利用方式。
四、第四個問題問題較大,但對於出資的業者,在與創作者擬定委託創作契約時,通常會建議幾個重點:
1.將著作財產權約定為出資者所有,且創作者必須同意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2.如果創作者堅持要取得著作財產權,出資者也應該要求至少就一定的時間、內容、地域的範圍內取得創作者之專屬「授權」。
3.最後,不論為「買賣」或是「授權」,出資者一定要要求創作者擔保其創作並無抄襲別人之瑕疵,且要求創作者在日後出資者發生侵權糾紛時,必須無償提供協助。一且出資者因創作者之創作導致受罰或需負賠償責任時,創作者也必須負責,如此方可確保出資者之權益。
五、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因此在受僱人的情形,是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略有不同,是較偏向保護僱用人。
六、如果圖樣已經申請商標註冊獲准,則商標權人對於他人以同樣或相近似的商標圖樣使用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當然可以主張商標侵權,但應特別注意商標法第30條有關商標權效力限制之規定。
七、以上,供您參酌,如有任何進一步問題,可電:(02)2705-8288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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