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若雇主聘用臨時工,工作時間約3個月,但每日須與一般員工一樣正常上下班,該臨時工原為失業勞工,請問這樣雇主須為該名勞工加保勞保嗎?或是該員工可自行加保職業工會保險?
且有鑒於年關將近,雇主才聘用該名臨時工,但又經濟不景氣的影響,薪資是否仍須高於基本工資?若低於基本工資,但員工仍希望獲得該職務,若雇主聘用則是否違反勞基法?或是雙方都同意則可?
A:
[quote:b0d5643cd7="李小姐"]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若雇主聘用臨時工,工作時間約3個月,但每日須與一般員工一樣正常上下班,該臨時工原為失業勞工,請問這樣雇主須為該名勞工加保勞保嗎?或是該員工可自行加保職業工會保險?
無論工作多久..是否為臨時工等等..只要貴公司是須加入勞保的單位(員工人數5人以上)就必須幫員工加入勞保!
(二)且有鑒於年關將近,雇主才聘用該名臨時工,但又經濟不景氣的影響,薪資是否仍須高於基本工資?若低於基本工資,但員工仍希望獲得該職務,若雇主聘用則是否違反勞基法?或是雙方都同意則可?[/quote:b0d5643cd7]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此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每小時95元。因此,如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即應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因此,您們可在與員工商討一下計酬的方式。
若有其他問題請不吝指教!
劉士昇律師03-30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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