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們的客戶去年2009年11月公司結束營業,但是在他們公司結束營業之前我們並未收到任何的通知,目前還有些應收帳款尚未收到,我們的客戶的公司類型為貿易商,小型的有限公司。
1). 是否有任何法律據可向公司負責人催款?
2). 若委託訪間的應收帳款顧問公司代為催款,他們的法律依據為何?
是否比我們自已向對方公司負責人催繳容易?
感謝您的協助 ~
A:
茲就 台端所詢答覆如下:
(一)台端所述之交易行為,如係以公司名義向貴公司交易,
則契約法律關係應存在於貴公司與客戶公司之間,而非公司之負責人個人與貴公司之間,
故催款之對象,應為公司,而不是客戶公司之負責人。
催款之依據,應視公司與該公司之間的契約法律關係內容而定(台端未敘明,無從判斷),若以買賣契約關係為例,價款給付請求權即為催款依據。
不過,公司負責人若曾開立票據(或背書),擔保該貨款者,亦可另依票據請求權對該負責人追索。
(二)坊間之應收帳款公司即是一般俗稱的討債公司,公司登記項目是否包含「應收帳款收買業、管理服務業」應特別留意以外,討債公司是否以合法方式催款,亦需觀察。一般討債公司催討應收帳款之法律依據,可能是受讓貴公司之債權,以債權人名義催討(意即貴公司將債權轉讓予討債公司),亦可能是單純受託催收,以代理人名義催收。
以上僅就 台端來函描述之事實答覆,僅供卓參,然事實未臻明確,若 台端仍有疑問,煩請攜帶相關資料親至本所諮詢,俾供釐清事實,以維護 台端權益。
黃敏哲律師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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