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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中是否要遵照勞基法來預告雇主離職日

試用期中是否要遵照勞基法來預告雇主離職日


賴OO 發問於 2010-01-0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請問二個問題:
1-在試用期中,要離職是否要照勞基法規定,預告雇主離職日?若隔日就不來上班,雇主對員工有何約束?
2-當初報到時,有簽立假若工作未滿三個月,那公司預扣的制服費,無法歸還。這樣能約束員工嗎?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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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b4062cb77="賴絲蓉"]您好:
我想請問二個問題:
1-在試用期中,要離職是否要照勞基法規定,預告雇主離職日?若隔日就不來上班,雇主對員工有何約束?
2-當初報到時,有簽立假若工作未滿三個月,那公司預扣的制服費,無法歸還。這樣能約束員工嗎?
感恩![/quote:2b4062cb77]

1.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就一般不定期勞動契約預告離職事項有所規定,也就是當你工作未滿3個月時,則無事先預告之必要,如果工作滿3個月,則必須提前十天預告,不因有無約定試用期而有所差異。
2.就制服費部份,是屬於事前協議的事項,如果制服費的金額沒有超過一般公平市價,且離職後無須返還制服予公司者,雖然難以認定有顯失公平之情狀,惟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 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從而似得請求雇主返還預扣之制服費。
如有進一步疑問,請來電洽詢 周振宇律師 093390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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