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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買賣糾紛


張OO 發問於 2010-01-0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95年中,客戶甲向本公司購買一批衛浴用品(馬桶*51個,浴櫃*51組),預付3成訂金,約97年10月出貨馬桶一批,再付3成貨款,98年間有通知欲出貨剩餘浴櫃,本公司開出3成貨款的發票,但款項遲遲未入帳,故本公司截至今日尚未出貨,客戶甲也毫無意思要出這批貨,


請問
我司如要寄存證信函給甲,該如何撰寫比較恰當?還有假如甲一直不來付尾款,也不出貨,我司是否有權利出售剩餘的貨品?或者可採取其他任何法律行動?

懇請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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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華

律師

A:  [quote:cb0167dabe="張小姐"]95年中,客戶甲向本公司購買一批衛浴用品(馬桶*51個,浴櫃*51組),預付3成訂金,約97年10月出貨馬桶一批,再付3成貨款,98年間有通知欲出貨剩餘浴櫃,本公司開出3成貨款的發票,但款項遲遲未入帳,故本公司截至今日尚未出貨,客戶甲也毫無意思要出這批貨,請問我司如要寄存證信函給甲,該如何撰寫比較恰當?還有假如甲一直不來付尾款,也不出貨,我司是否有權利出售剩餘的貨品?或者可採取其他任何法律行動?

懇請回答,謝謝[/quote:cb0167dabe]

1、按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 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故應以存證信函通知客戶甲安排剩餘訂購貨品之收貨,並依約給付貨款。
2、按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是依上開規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故除非 貴司解除契約,否則 貴司應無權利出售剩餘的貨品。另建議 貴司可要求甲安排剩餘訂購貨品之收貨,並依約給付貨款;或者以甲拒不收受訂購貨品而屬違約行為,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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