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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因工作受傷,卻得知雇主沒有投保勞保!?


傷OOOO 發問於 2006-07-29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家人六月受雇裝潢公司於竹科A公司進行隔間拆除工作,雇主在未進行危害告知下,徒留家人在場施作,雇主離開後隨即發生隔間牆板倒塌,壓傷家人。幸有人發現將家人抬出並通知A公司員工,但想叫救護車卻被A公司員工與後來趕到之雇主阻止(說是在竹科會引起工安事件),僅由A公司員工與雇主以A公司工務車偷偷送至醫院急救。
經醫生診斷,家人傷勢嚴重,脊椎爆碎性骨折與裂傷、輕微癱瘓傷及神經,手術後幸無生命危險,卻需長期住院且家人已有雙腿萎縮之現象。事發至今已1個 月,雇主與竹科A公司都遲遲未出面支付醫療費與協調其他相關事宜,雇主雖有投保工程險,但是其被保險人為裝潢公司,這樣我們是否無法得到理賠呢?
(今天雇主來嗆聲說我們一毛錢都別想拿到)....我們該怎麼辦才好?請律師們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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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管僱主是否有為其勞工投保勞保,關於勞工之職業傷害,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僱主皆需對員工有所補償,並不會因為僱主未為您家人投保勞保即免去其補償之責,您可依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向僱主主張醫療費、不能工作之工資、殘廢補償等金額。
至於僱主未為其勞工投保勞保,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符合該條之情形,法律即強制僱主為其員工投保勞保,若僱主不遵守該法律規定,您可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訴,請求政府主管機關矯正,並予懲處,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向僱主請求您因此而受有之損失。
此外,上開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僱主應為補償或賠償依據,及勞工可請求數額之標準,提供以下相關法條供您參酌。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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