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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依勞工合約提告

雇主依勞工合約提告


林OO 發問於 2009-12-17 | 桃園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請問 關於 在職時雇主要求簽立的合約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近日與前任職公司發生勞資糾紛。

我在職時間介於滿三個月,未滿一年。我有依勞基法前10日提出離職申請,雇主有口頭回應但未簽離職單
雇主因合約已註名離職需前一個月告知與我提出的離職時間不符,而拒絕支付前15日薪資。
在與雇主說明會請勞工局協調後,雇主告知會以民事訴訟提告。

請問 雇主依此提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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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林小姐妳好
1.依勞基法第18條之規定:依同法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之工資,妳是依同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準用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雇主終止勞定契約,自符第18條第一款之規定,而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之工資.
2.本件是妳請求加發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不給,因此雇主應不會向法院提告,除非雇主已發,為要向妳請求返還,才會由雇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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