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員工在職期間所設計的產品,並取得專利證明,是否屬於員工個人所有專利?離職後可否將其專利帶走?
或向原公司索取使用權利金?在職期間不確定是否有簽訂著作權之契約,若公司堅持員工在職期間所有著作及
設計皆屬於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員工可以提告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就您所提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一、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條第4項規定:「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因此如果 貴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所設計之產品是屬於所謂「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的話,雇用人,也就是貴公司是可以取得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但如果是「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依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專利之申請權及專利權是歸屬於受僱人,但雇用人可以在支付僱用人合理報酬後,實施該項專利。
二、根據以上規定,如果 貴公司與員工之間並無特殊約定,貴公司又可以具體證明該名員工之創作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則此一專利之申請權與專利權依以上專利法第7條之規定即屬於 貴公司所有,如員工已先具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申請,貴公司是可以向智慧局依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舉發,但舉發之結果,原來申請獲准之專利將遭到撤銷,無法使此一專利歸 貴公司所有。如 貴公司要終局的可以取得此專利權,仍須依專利法第34條提出申請,不過此時申請日就以 貴公司員工提出申請的那一天作為申請日,這樣 貴公司的權利才可以獲得確保。
三、如貴公司該名離職員工以該專利權為依據對 貴公司提起專利訴訟,則因現行智慧財產權審判制度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主張專利權有無效事由,因此 貴公司是可以以該專利具有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之舉發事由而主張該項專利無效,即可免於遭到求償。
以上,謹依您的來信所述,扼要答覆如上,如需進一步諮詢,可電(02)2705-8288 分機26 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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