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本公司除了事長外, 含本人共有2位董事一位監察人, 本人股份佔7%) 但從未實際執行董事業務, 任職期間亦未支領董事薪資. 由於公司經營不善 (公司負債), 目前處於停業狀態且積欠相關稅款. 負責人不知去向, 原營業地址也無法找到該公司. 請問本人若欲辭去董事職務, 應該如何辦理 ?
謝謝您的回答 !
A:
您好:
因為該公司為有限公司,若該公司因為停業與欠稅而被國稅局聲請清算,原則上該公司之全體股東將會全部列為清算人,而需負擔稅捐稽徵法之清算人義務與責任,甚且,若公司欠稅與罰款達200萬元以上,所有清算人均會被限制出境,因此不要輕易當人頭股東。
若你只是要解除公司職務(董事長),則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即可解除,但是因為股東身份仍在,所以將來仍會被當作清算人,且縱使寄存證信函,但公司現在恐怕已無法幫你向經濟部解除董事之登記。
若你要解決人頭股東或董事之問題,則需要向法院提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以徹底解決或脫離與公司間的關係,並避免將來受到公司營運不良時或清算時的波及,而影響到自身權益。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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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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