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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問題諮詢


鄭OO 發問於 2009-12-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關於合約有幾個問題想向您請教:
(1)一般可以看到對方在合約上載明合約期限屆滿前OO日內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合約自動延展,如此自動展延條款,法院是否會視為不定期契約而有雙方得隨時解除契約的問題?
(2)合約上載明合約期限屆滿前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合約自動延展,如不需約需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獲得他方同意,如此約定是否真有其效力? 否則對方不同意不就無止境的延長合約期限了嗎?
(3)合約簽訂後,因合約上有關產品價格載明由雙方另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買方可否因合約已簽訂而強迫賣方一定要銷售產品給買方,否則買方可依合約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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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您所述合約期限屆至時,雙方無反對表示,合約依原本契約之條件,自動續行。其意義在於不用透過重新續約的動作,而使得法律關係繼續維持下去,若其中一方有不同意,即可表示反對。您所述不定期的問題,要視自動延長契約效力的意義。若由原本的合約內容觀察,應該是會有期間,所以才會有期限屆至反對與否的問題。因此,若自動延長,應該還是與原先契約的期間是相同的,通常不會是不定期。
二、「合約上載明合約期限屆滿前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合約自動延展,如不需約需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獲得他方同意,如此約定,依契約自由原則,且無違反公平原則,原則上是有效力。基本上,應該不會有無止境的情況,因為其中一方得任意於契約屆至前,表示反對即可阻止下年度或下次期間的契約延長。
三、合約簽訂後,因合約上有關產品價格載明由雙方另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則是會有相當大的爭議。因為這種契約內容,在簽訂之時,就應該預料是否會發生這種未能協議價格的狀況;就買賣契約而言,雙方對標的物的價格未能合意時,其意思表示並未合致,在契約法的原理,該具體的買賣契約是未成立生效的。換言之,原初所簽立的契約,可能會有價格未合致時,則未能生效的問題之爭議。請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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