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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造成公司損失被資遣後相關賠償問題


苦OO 發問於 2009-12-08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

前公司是一個外商在台的辦事處,進口商品來台灣賣。
我當業務(工作了6年),
負責台灣經銷商與外商公司之間的業務 。
因為個人疏失導致下錯經銷商的產品訂單 (約50萬),
客戶要求經銷商賠償,經銷商則要求公司賠償。

我發現這個問題之後,主動向經理反應,
並願意從每個月的薪水中扣除一部份來做為賠償

但是公司認為我造成公司的損失,且因業務量縮減的原因,
所以把我解雇。
公司當天告知我之後,就馬上解雇。
公司有發資遣費給我 ,
而屬於公司的資產,我也交接的很清楚。

被資遣後,公司經理不斷來電話要求我要賠償損失給經銷商 (要付錢),
不然可能會走法律途徑。

我想請問的是
1.) 我需要賠償嗎 ? (我並沒有簽任何僱傭契約之約定 / 工作內容 / 工作守則)
畢竟我因為這個原因被解僱了。

2.)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是不是負責監督的經理,
負責下訂單的業助小姐都有責任 ?

3.) 是公司可以告我,還是經銷商可以告我 ?

4.) 前公司是一個外商在台的辦事處,進口商品來台灣賣,台灣只是業務與服務單
位(不到10個人),其餘部門都在國外 (都是外國人)。
所有交易款項都是直接匯到國外銀行 。
台灣辦事處不能開立發票,所有的發票都由國外開立。
這樣的辦事處可以依台灣法律告我嗎 ?
還是在國外的法務部門會到台灣來打官司 ?

5.) 被解僱的時候,經理要求我簽下一份賠償同意書
被有點威脅的狀態下,我簽了同意書。
請問會對我造成影響嗎 ?

瀏覽人數:7013
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1、該公司可能會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您求償,
若經過法院認定您確實有過失,就有賠償責任。
2、若該公司決定將經理及業助小姐均列為損害賠償訴訟的被告,
您可證明您在此事上沒有過失或公司方面也有過失,
則有可能免於賠償或減少賠償。
3、您是受僱公司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依據民法規定,應由公司與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經銷商會將您與公司一起列為被告。
因此,經銷商可選擇
(1)單獨告您(2)單獨告公司(3)將您及公司同列被告。
在(2)及(3)的情形下,公司可於賠償經銷商後,再向您求償。
4、所謂在台辦事處是指外國公司無意在台以設立公司之方式經營,
而指派經其本國和我國主管機關共同驗證之代表人,
在我國境內為該公司處理與其業務有關之法律行為而設立之機構,
並不具有法人格,但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其若設有代表人,亦可在我國為原告或被告。
5、您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
此份同意書是您遭受脅迫而簽具,而撤銷您的意思表示,
但必須在被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以上見解僅為個人初步淺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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