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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藐視法規.處罰不當回事.如何自救?


蔡OO 發問於 2009-12-0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向勞工處檢舉公司違法.經證實有書函告知公司違反勞基法規.我便以此書函主張依勞基法第14項第6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並要求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和同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並於存證信函中有告知時效3天.


並加注:若公司於收到存證信函三日內未回覆同即視為履行義務.現在3天過去了.公司都沒回應.不當一回事看待.經過我和同事聯絡時才知.公司於收到此存證信函當日時就已經把我當曠職辦理了


請問
我現在應該怎麼辦?請幫幫我爭取權益....像這樣我能拿到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嗎?該怎樣才能向藐視法規的公司討公道?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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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目前存在「您對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及「公司認為您曠職而終止勞動契約」之二個法律行為,僅其中一個法律行為是有效的,雙方之爭執,可經由訴訟之方式來認定何方主張有理由。雖可考慮向勞工局請求調解,但此種調解效果不一定會成立。
2、雇主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者,以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未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期間前預告之者為裉,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又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者,以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或雇主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等為限,由勞基法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申言之,您既然是主張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則您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十七條之結果,僅得請求「資遺費」,無法請求「預告期間的工資」。
3、依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而離職,亦屬「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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