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以我姐姐的名字購入一台箱型車做生意用,並將外觀改裝為T1車型
當初改裝時曾經去台南A改裝工廠詢價
之後因朋友介紹其他改裝工廠
該工廠說同樣的套件他們比A工廠便宜,於是我便將車子交付給該工廠改裝
而今改裝完成後已開始使用改裝車營業
然而台南A改裝工廠人員在路上看到我的車後便拍照蒐證
然後我在今天接獲智慧財產法院的訴訟文件
內容載明台南A改裝工廠依據專利法第123條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8頁第2章第1節專利權之效力`專利權之實施態樣第4段等告我侵權並要求我以下事項:
1.應給付新台幣10800元(該工廠改裝原價之3倍金額)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議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不得以相同或近似奇專利改裝品為製造或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應將該改裝品收回或銷毀
3.訴訟費用由我承擔
4.台南A改裝工廠院公單並請求宣告申請假執行
經此,我的疑慮如下:
1.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同樣的商品當然是找價格佔優勢的店家改裝,而侵權與否應該是台南A改裝工廠與該店家之間的問題,我並未對其專利品進行製造或販售等牟利行為,但台南A改裝工廠卻對我提出訴訟,這是否合理?
2.我車子所有人是我姐姐,當然這一切他並不知情,因為都是我在使用,而台南A改裝工廠訴訟的對象卻是我姐姐,這部分是否有疑慮?
以上~有勞律師們解答了!謝謝!
A:
翁先生:你好!
1.本案如果你改裝車子的樣式與台南三興取得的新式樣專利相同或近似,則對方當然可以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法第129條準用84條),並不以製造者為限,此從專利法第123條包括使用者在內可知.
2.該車登記你姐之名義,對方以你姐為對象起訴,乃是以所有者為當然之使用者及侵權行為者或製造之要約者(即請人仿造之人),在舉證上較為方便而已,如果是你所為,你姐只是名義人,完全不知此事,你亦願承擔,當然可能轉換由你來賠,但結果還是免不了要賠(侵害專利只有民事賠償問題沒有刑事責任),不過如果擺脫不了你姐之責任亦有可能變成你與你姐共同連帶負責!反而不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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