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板橋南亞南路買了一間預售商業大樓二樓店面.蓋好後.發現建商一屋多賣.我實際只買到1.27平方公尺約為0.38坪..根本不能使用.住戶已集體訴訟.建商已敗訴跑路了 .我投入的錢也拿不回來
問題是
一.目前此大樓二樓無法營業.所有權人全部不能使用.每年還是要繳地價稅..此地為工業用地.10%稅率計..
二.我想問的是.我沒使用卻要付地價稅.能向國稅局申訴嗎
三.我有什麼辦法可以拋棄這塊地的所有權人權利.因為根本一屋超賣.無法使用..我不想再繳地價稅了
感謝您的回覆
A:
林先生你好,以下為回復提問:
1.若是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依法即須繳納地價稅。除非有下列土地稅法第四條規定之情形:,「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2. 依照民法第76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規定,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若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另依同規則第27條規定消滅登記為登記名義人單方申請行為即可,相關辦理程序可向地政事務所查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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