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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不正常使用而致產品毀損


鄭OO 發問於 2009-11-26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看了有關消保法的規定仍一知半解,於是想就「買賣糾紛」方面的問題請教律師,希冀敝公司能與客戶建立公平的長久合作關係,謝謝!
敝公司是彩藝廠,從事包裝材料產品的生產。
客戶在採購敝公司包裝袋後,由其外包廠商負責裝填內容物,但每每由客戶告知包裝袋製作不良,而要求敝公司替補換袋,其實敝公司深知原因並非如此單純,為了留住客戶,只好一昧配合。
由於破袋情形嚴重,致敝公司必須在放棄客戶與經營成本考量之間取得平衡;然敝公司經營者決定,更換製程或原料配方,期以降低破袋率。
近年來,由於破袋情形未見改善,於是敝公司經營者實地探訪其外包廠商裝填過程,驚察外包廠商因欲包裝迅速而過份用力拉扯包裝袋而致破袋情形產生。
事後,與客戶溝通,客戶主張「無權」要求其外包廠商如何對待敝公司包裝袋產品,遂未果。
請問律師:敝公司該如何申張自己的權力,且又能不與客戶傷和氣呢?
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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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一.依來文,貴公司客戶(某甲)似是公司,且所購之商品係用於其本身營業,則貴公司與"甲"之間,應該沒有消保法之適用,而是依循民法之買賣及一般規定.
二.出賣人應使買賣標的物具備所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品質,若有瑕疵,買受人有權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或減少價金,或是於特定情形下,主張解除契約. 此即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雖然如此,如果出賣人有證據足以證明買賣標的物發生毀損,並非"瑕疵(即欠缺約定之品質或通常之品質)",而是因其他情事所致(例如:甲之外包廠商某乙之作業不當),則出賣人未必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建議貴公司自下列方向著手:
1.甲下訂單時,請儘可能將標的物之品質加以特定(例如:寫明規格/材質/最大拉力/使用方法等事項,保留樣品..),以作為契約之一部.
2.蒐集相同或雷同產品之出廠瑕疵比率 / 破袋率等數據,以釐清甲所使用之破袋率是否比別的客戶為高.
3.探訪乙公司,就其作業流程/使用機具/人工操作流程...作成紀錄(如果獲得同意拍照更佳).
4.將甲退貨之破袋,送請公信機構鑑定.
5.證據蒐集齊全後,與客戶甲開會誠懇討論,以期解決退貨過多之困擾.
6.如果經過溝通,甲仍堅持要繼續無條件退貨,則貴公司可考慮是否要維繫此客戶.
希望對您有助益~
[以上僅為初步看法,實際判斷須依個案案情及事證而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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