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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OO 發問於 2009-11-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轉載電子報新聞(有註明出處),作為內部人員新聞分享之教育訓練,是否有違法之虞?


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691

A:  您好:

一、有關著作轉載的相關問題,請參閱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為合理使用著作的各種類頗多,自行參酌會較清楚。

二、不過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對於媒體時論之轉載是有特別的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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