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敝人名下擁有一房地產它項權利設定的權利.但據所悉該紙借據並非屋主親筆所書.然而於地政機關確已合法登記它項權利設定.如敝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查封該房地產.則現屋主能否以借 據非其親筆所書的理由提出抗爭?敬請賜教.謝謝.
A:
您好:
一、若所述他項權利為抵押權,則該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
二、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持該借據等資料為憑,程序上及形式上為已足。
三、至於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究竟是借款或是其他債務,應該非三言二語可得說明清楚。因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知悉真的情況下,及參考可能之其也證據資料,再來判斷是否確定有此債權,非能以該借據非債務人所親簽,就遽以斷言債權之有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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