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
今年公司1月獨立成立新的子公司,
公司以新公司為由減我薪水,但是最近因為
一些原因又要併回原公司了,若是這樣我被減去的薪水是否可以要求加回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曾小姐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之問題,涉及雇主減薪之問題
由於薪資係勞動條件之一,如涉及雇主欲減少勞工薪資即屬勞動條件變更,雇主須得到員工同意
始得為之。否則其變更即有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此時即可依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當然也可以請求遭扣減之薪水。
相反的,如果勞工有同意雇主減薪,則應視當初減薪之理由為何,如果係因特殊目的(如文中所述因成立新公司)而減薪,員工當時也表示同意,則恐怕應視具體情況而論,來認定是否可以請求返回所扣薪資。
僅回覆如上
如有疑問,則請不吝來電賜詢。
博威法律事務所 余欽博律師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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