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借錢給一位朋友已多年了!97年6月25日朋友將他名下房屋乙棟設定給本人,一切相安無事!今年五月我接到法院傳票說我偽造文書,提告人林小姐是我朋友的前女友,因為他和我朋友有了一個非婚生孩子,林小姐向法院請求查封我朋友的房子,才知道房屋已抵押設定給我,憤而提告說我和林小姐的朋友是偽造假債權,我提出93年及94年我朋友的退票支票正本及所開本票給檢察官,今天下午開庭檢察事務官要我把借錢給他的時間地點詳列,也要把交錢時在場的證人列出,是否合理?房屋抵押設定是由我朋友委託他母親辦理的程序一切合法,我借錢給他也有朋友親筆所簽本票及未兌現支票,又何來偽造?
懇請律師先生小姐,惠賜良言!
A:
您好:
一、就此種情形,因為涉及到是否有脫產的問題。也就是說,告訴人認為抵押權是為了逃避被告訴人追償所作的,也就是說她認為不存在債權,所以提出告訴。
二、就您而言,在確有借貸的情況下,要取得檢察官的採信。原則上,有親簽本票及未兌現支票,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以證明有借貸的證明文件;然告訴人或檢察官可能會質疑是事後配合抵押權所製作的票據。若該支票有提示或退票紀錄,且時間是在抵押權設定之前,當然以更好的證明。
三、為了查明是否有借貸的事實,檢察官通常會要求被告提出提領款項借出的時間、地點,以及交款的方式,是現金或是匯款?金額多少?利息如何約定?何時償還?以確認是否有借貸之事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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