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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稅,有限公司股東的私人財產會被查封嗎?


伍OO 發問於 2009-11-1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1. 本人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但國稅局目前在追稅,公司有可能要補繳不少的稅金,
請問國稅局會以負責人先追繳稅款,還是公司裡有五位股東全都要補稅呢?


2. 現在公司的收入從十幾年前就都放在其中一名股東(也是公司負責人)的私人戶頭裡,國稅局查得到嗎?


3. 因為三年前我發現有些公司貨款,這名股東也是掛名負責人的他並沒有如實全數存入銀行,己過三年,
我還能提出告訴嗎?

4.身為股東之一的我提出要求不要繼續放在私人名下,但也是股東並掛名負責人的他卻拒絕,他這樣算觸嗎?


我該怎麼做才好呢?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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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在公司尚未清算的情形下,稅款是由公司(負責人)負擔,若已被清算,則因為是有限公司之股東,若未選任清算人的情形下,全體股東(含董事)都會被列為清算人,要求清算人以公司資產清償稅款(因為公司與個人財產是分離的,所以原則上不用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二、基於公司與個人財產分離,原則上不用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三、可能涉及侵占罪,因為侵占罪為公訴罪,無6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故仍可提出告訴。

四、公司財產應置於公司帳戶,其行為恐以涉犯侵占罪,建議先與他協商解決。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蔚中傑 律師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您好:您2009.11.15所提問題我試著為您作如下之回答,敬請指教
一.有限公司與股東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 公司有應納稅款,如營業稅.營所稅.貨物稅,其納稅義務人是公司,不
是股東個人,因之如國稅局在追繳公司稅款時,會對公司追討,不可以對股東個人
二.公司收入存入股東名下(即帳戶)內, 明顯是帳表(帳冊.財務報表)不實,國稅局如仔細查核,當然查的出
來(請參考盧滄欽著所得查核法一書)但實務上國稅局稅務員在審核營所稅時如營利事業申報毛利.淨利,達
一定標準以上,通常不會嚴查窮追.
三.公司銷貨收入本應列為公司售貨收入,如將之存入負責人股東帳戶內,依法是不可以的,如股東約定同意這種
作法,但收款股東未將款存入約定帳戶,而將之侵吞入己, 將有刑法336條之業務侵佔罪,經過三年還可以告訴
(刑法第80條)
四.股東要求負責人(董事或董事長-公司法第108條)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其個人帳戶,如其拒絕將涉及商業會
計法第71條之罪.不執行業務股東可以隨時行使監查權(公司法第109.48條)


回覆人: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羅美棋律師
03-2206300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quote:a8cc17096c="ctlawyer2005"]伍先生您好:您2009.11.15所提問題我試著為您作如下之回答,敬請指教
一.有限公司與股東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 公司有應納稅款,如營業稅.營所稅.貨物稅,其納稅義務人是公司,不
是股東個人,因之如國稅局在追繳公司稅款時,會對公司追討,不可以對股東個人
二.公司收入存入股東名下(即帳戶)內, 明顯是帳表(帳冊.財務報表)不實,國稅局如仔細查核,當然查的出
來(請參考盧滄欽著所得查核法一書)但實務上國稅局稅務員在審核營所稅時如營利事業申報毛利.淨利,達
一定標準以上,通常不會嚴查窮追.
三.公司銷貨收入本應列為公司收入(損益表弟一科目),如將之存入負責人股東帳戶內,依法是不可以的,如股東約定同意這種 作法,但收款股東未將款存入約定帳戶,而將之侵吞入己, 將有刑法336條之業務侵佔罪,經過三年還可以告訴(刑法第80條)
四.股東要求負責人(董事或董事長-公司法第108條)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其個人帳戶,如其拒絕將涉及商業會
計法第71條之罪.不執行業務股東可以隨時行使監查權(公司法第109.48條)


回覆人: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羅美棋律師
03-2206300[/quote:a8cc17096c]

蘇明淵

律師

衛理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再為您補述幾點:
1、若您的公司已經進入清算程序,仍須注意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 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2、也就是說,若清算人怠於清算人之職責,違反在分配剩餘財產前,依法先繳清稅捐法定之義務,按上開條文之規定,對未繳納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

3、另外提供一則財政部六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台財稅第三八五八四號函讓您參考:『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稽徵機關應於清算人通知後依限報明其數額,依法受償。如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有財產,清算人未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或雖經稽徵機關報明數額而未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即應負稅捐稽徵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義務。

蘇明淵律師回覆
衛理法律事務所:中壢市九和六街二號;電話:03426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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