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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期限及送達問題

本票裁定的期限及送達問題


龍O 發問於 2009-11-12 | 台北 |

Q: 我有一位原住於台北縣新莊市的朋友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我借了四十五萬元,言明隔月即可還款,並簽一商業本票及借據給我,至今即將屆滿三年,期中經再三電話或email催討還款,只於第一年間斷斷續續還款七萬元,其後即避不接電話及回應email,且聽說已搬離新莊市到了嘉義,現今是否有再搬遷並不知情.
問題一:商業本票的本票裁定有無時間限制(有聽說是三年?)
問題二:本票裁定的申請應向何地法院申請
問題三:本票裁定下來後如何送達對方(因現在已不知其搬遷之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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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一、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為保權益,請於發票日屆滿三年之前申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是以,應視本票上有無記載付款地,若無,則以發票地為附款地;而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三、於法院准予執行後,即可執法院通知至戶政機關查報債務人戶籍地址,若無法進行送達,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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