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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已具支付命令,債務人藉故不支付

已具支付命令,債務人藉故不支付


黃OO 發問於 2009-11-1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因某工程廠商承攬第三人(公家機關)工程,廠商積欠本人30萬元,本人已請地方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向第三人要求支付轉給,第三人卻以廠商尚未開立發票請領工程款為由不支付,那如果廠商永不開發票請款,本人即永得不到應得之款項,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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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您所述的應該是對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法院發給支付轉給命令。

二、若依所述情形,已向法院聲請第三人就應付款,轉給付予債權人。當第三人收到法院命令時,第三人得以原可就債務得對抗之事由,而對抗強制執行之聲請人。但是,在這種情形,其實第三人即公家機關並非絕對否認債務,惟是附條件的承認債務。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否認的話,您還要對第三人提出確認訴訟,尚屬麻煩。而今第三人以未開立發票為抗辯,實際上並非拒付,而是附條件之抗辯給付。可就此部份向法院陳述,由法院發文居中協調,考慮機關如何審計結案,而您又能得到給付,實為上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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