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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老闆要我賠錢合理嗎

老闆要我賠錢合理嗎


無OOO 發問於 2009-11-08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一間小公司負責開發系統專案(4個工程師和我),
工作六個月後,老闆藉故系統開發過久,公司沒賺錢
不願再付薪水給我,就這樣無薪工作了九個月,但其他工程師有薪水
最近系統頻頻出錯,損失七萬元,
老闆說系統是我負責的,做錯事總要有人負責,
又說我是專案負責人,要我全數賠償,若我不賠,
就要找人來處理(語帶恐嚇),還大罵我是不負責的人,強迫我簽本票,
無奈下只好先匯了三萬,簽了四萬的本票,
想要離職,老闆說要我賠二百萬才能走

我跟公司沒有簽任何合約(包含系統專案,系統功能全憑他說的算,甚至到後來和之前說的完全不同),
也沒有在職證明,今天我已經不想再做下去,因為老闆說系統一定要賺錢,
出了錢賠錢全是我的責任,他不想再幫我賠錢了,
還說我是股東,因為他認為他有發mail說,若系統賺錢要分我40%的紅利

我認為我根本不算公司員工,更不是股東,卻吃定了我,一口咬定我要負責,
很不服氣,也覺得太沒道理,但我該怎麼辦呢?

懇請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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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關於公司未給付九個月薪資部分,請逕行依法請求返還,並可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
二、除非公司能證明系統所出現之錯誤及損失係因台端怠忽職守、或有其他情事可歸責於台端,否則並無理由要求賠償。實際上,要將系統開發之問題全數歸責於單一個員工,而要求賠償,恐有相當困難,就算台端本身確實技術能力不足,然而技術能力不足無法開發成功,頂多是資遣的理由,而非要求賠償的理由,況且,就系統的開發是否能成功,應是企業本身所需承擔之風險問題,無法請求員工予以賠償。
三、勞基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亦即台端只需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而為離職之申請,雇主並無拒絕之權利。台端可以電子郵件、或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做為遵守預告期間之證明,以為後續可能之訴訟使用,至於雇主要求給付200萬元則無須理會。
四、倘若雇主不同意台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有恐嚇之情形,請主動搜集證據並提出刑事告訴,以維護本身權利。
五、雇主主張系統賺錢要分40%紅利予台端,所以表示台端為公司之股東云云,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六、就台端所遭遇之問題,可先向各地之勞資爭議委員會尋求協助,或委託律師處理,至於雇主涉有刑事責任部分,可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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