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非常謝謝您的回應!!!
我詢問勞工局 給我回應是既然我認為勞動契約沒結束就應該仍去上班
我實在不瞭解當公司已經要你走人如何仍去上班 勞工局小姐並反問我那你的主張是甚麼 至於10月薪資公司在我催促下已付給我了
我想公司如此片面解除勞動契約是非常不尊重員工及枉顧員工權利與多年勞雇之情 似乎我之前全力配合考慮公司業務需要而犧牲新工作機會行為成了一種愚笨 我主要是想尋求一公正合理的解釋或道歉 請幫忙我現在我可以怎麼做
存證信函應如何寫較適合 需要再前往勞工局嗎 麻煩幫幫忙 謝謝
A:
您好:
一、有關應付薪資部份,是本來應該要給付。
二、雖然實際上雇主未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而使得雇主有給付薪資義務,勞工仍有給付勞務之義務,但是雇主片面終止,有拒絕受領員工給付義務;也就是說,你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仍然要去上班,表示勞雇契約是存在的,所以爾後的薪資仍然要給付。至於到底要選擇被資遣或是繼續待下去,則看個人意願。
三、因此,你還是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內容,就依事實陳述即可。您可表示並未主動申請離職,是公司違法終止契約。若您已不想再原公司繼續工作,則可申訴內容略提公司若欲終止契約,則應以資遣方式辦理;如此一來,才能領取資遣費,並且請得非自領離職證明。上述看法,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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