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年初公司進行減薪,我也不得以必須簽同意書,但在10月時以第11條第二款進行資遣,但時機公司營運並無問題,且在資遣當天與後續均還是聘僱或集團轉調許多人進來,是否過去礙於環境因素減薪的部分可以請求償還?
感謝您的回覆
A:
一、倘台端任職之公司確無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仍依據該條款資遺員工,則該資遣並非合法,台端可訴請回復職務。惟若台端已不欲繼續任職該公司,亦可請求公司依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
二、至於雙方同意減薪部分,若能證明公司以不正當之手段逼迫員工簽立減薪同意書,實質上台端並不同意減薪,則可追償相關薪資;若無法證明上開情事,依該同意書,減薪係經台端所同意,自無法再為不同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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