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公司在網站銷售的其中一項電腦周邊產品,近來三翻二次接到律師函,指稱該商品使用了他們已經註冊之商標,違反商標法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對方有出示該產品的商標註冊證,我們回函給對方說明該產品不是本公司生產製造,而是本公司透過其它廠商取得(根據所知該商品並非仿冒品),同時也把廠商的資料給對方,該商品的取得時間是在對方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 (對方的商標註冊證上有權利期間的註明),但對方還是再發律師函,聲稱我們不得銷售此商品.
想請教律師,以上的情形,我們取得該商品的時間是在對方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如銷售該商品是否屬違反商標法和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以及如果我們將對方宣稱的商標塗掉,然後繼續銷售此產品(主要原因是為清掉該商品的庫存),這樣作是否屬違反商標法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麻煩及感謝您能撥空回覆.
A:
[quote:1eb829b2c8="李秋櫻"]律師你好:
本公司在網站銷售的其中一項電腦周邊產品,近來三翻二次接到律師函,指稱該商品使用了他們已經註冊之商標,違反商標法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對方有出示該產品的商標註冊證,我們回函給對方說明該產品不是本公司生產製造,而是本公司透過其它廠商取得(根據所知該商品並非仿冒品),同時也把廠商的資料給對方,該商品的取得時間是在對方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 (對方的商標註冊證上有權利期間的註明),但對方還是再發律師函,聲稱我們不得銷售此商品.
想請教律師,以上的情形,我們取得該商品的時間是在對方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如銷售該商品是否屬違反商標法和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以及如果我們將對方宣稱的商標塗掉,然後繼續銷售此產品(主要原因是為清掉該商品的庫存),這樣作是否屬違反商標法及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麻煩及感謝您能撥空回覆.[/quote:1eb829b2c8]
李小姐,你好:
按商標法第29條規定原則上使用他人商標之指定商品或服務,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但有第30條之例外規定.
而按該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換言之,台端應就申請日為判斷,而非註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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